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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监督实务】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审查
时间:2022-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检察民事监督实务中,经常涉及被执行人是公司,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的审查。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判决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买卖合同款30余万元及利息;张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未查询到山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张某申请追加以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检察机关审查要点

    1、审查案件法律事实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首先应该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人格否认,系对股东最为严厉的“惩处”,司法实践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应慎之又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应审查公司在成立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案件法定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异议案件,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负担,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审查法律依据

    审查追加执行的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调取了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银行账户明细和股东注册信息,认为山西某某有限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转出,构成抽逃资金,遂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公司人格否认概念及法条链接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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