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会见的通知》,规范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确保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会见工作,保障司法办案质量和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核查登记后通知检察官在会见室会见。如检察官外出,可委托检察官助理会见。如不宜由检察官助理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具体会见日期。
二、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电话0358-3532000预约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及时联系检察官,三日内安排会见。
三、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每日查看网上预约情况,登记后及时联系检察官,三日内安排会见。
四、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检察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应告知其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联系,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五、案理部门接待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核实身份,律师应先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其他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
六、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两日通知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与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七、检察官会见时,应当两人以上工作时间内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再次登记并核实被会见人员。值班法警在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持会见秩序。如特殊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补办登记手续。
八、检察官会见时,检察官与被会见人都应遵守办案区、工作区的规定,不准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听从值班法警的安排。
九、检察官会见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要求。
十、检察官会见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