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院概况   |   检察要闻   |   检务公开   |   检察风采   |   队伍建设   |   以案说法   |   犯罪预防   |   法律文书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近日我院成功解决一起息诉事件
时间:2023-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交城县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应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成功息诉一多次上访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监督人武某某与原审被告齐某甲、郭某某之子齐某乙系同事关系。2020年到2021年武某某分多次借给齐某乙人民币19500元。2022年齐某乙死亡,其死亡后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死亡抚恤金、年金等遗产正在办理中。为了主张债权,武某某以借贷纠纷案起诉至交城县人民法院,交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武某某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次驳回武某某再审申请。

武某某不服,遂向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争议焦点及案件结果

该案当事人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有证据证明,齐某乙就是齐某甲、郭某某之子,明明白白的事情,法院对如此简单案件经过一审、再审均驳回,实属不当。经过与承办法官、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沟通了解,我院认为该案裁定正确。但在申请人眼里看似简单案件的背后,却实实在在地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1. 诉讼主体的确定。
  2. 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要妥善解决此案,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及该案背后的法律法规,给申请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并告知其如何确定案涉被告,如何取证。经我院多次接访最终当事人息诉服判,于近日撤回监督申请,并表示在我院法律指导下,待条件成熟,另行起诉。三、检察官提醒法院从司法改革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受理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释放了最大的司法善意。但当事人在起诉前,一定要先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定会不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即可受理。但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经过审理不是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法院一般会依法驳回起诉。有的案件因同一事由甚至经过二审,再审当事人都不满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如果当事人起诉前能将这两种情形分清,必定少走弯路。本案还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和继承。按照法律一般性规定,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原则上一个案件涉及一个法律关系,但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并且互相纠结、比较复杂的话,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对原则和例外认识清楚,也会少走弯路。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交城检察院微电影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版权所有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