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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破除执行“坚冰” 依法打击“老赖”
时间:2018-07-20  作者: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监督一起久拖十年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有效打击了拒不执行、恶意拖欠的“老赖”。

  2007年1月13日,文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赵某夫妇给付原告申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文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某夫妇位于文水县凤城镇东街私有房屋及附属的锅炉房,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之后,本案经吕梁市中院指定交由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交城县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并于2011年5月31日、2014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了两次拘留的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不仅仍拒不履行,还擅自将执行标的拆除改建为门面房予以出租,租金也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5年,交城县人民法院将案件先后移送文水县、交城县公安局,要求对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但两地公安机关均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该案执行工作陷入停顿。

  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原告多次上访。2017年初,该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到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承办人经过调查,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属于典型的“老赖”,法院虽采取了一些执行手段,但并未穷尽执行措施。2017年8月3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在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的规定,向交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以刑事自诉案件对被执行人赵某夫妇涉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审理。

  2018年1月3日,交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到庭接受审判。经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分四次归还欠款,目前第一笔款项10万元已到账,自诉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并于6月27日撤诉,该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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